本机构的名称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以下简称国际博协)中国国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 缩写为ICOM China。
国家委员会理事会决定其办公地点(注册办公地)在中国北京五四大街二十九号。
第二条 目标
国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动国际博协会员之间的合作、相互帮助和信息交流,并特别负责下列事务:
1、在中国的博物馆专业人员和博物馆中支持和推动国际博协的目标和宗旨,并为国际博协规划在中国和其它地区的实现做出贡献;
2、在中国博物馆业务人员和博物馆中发展国际博协会员;
3、作为国际博协与其中国会员之间交流的首要途径;
4、确保国际博协在中国利益的管理;
5、与国际博协各国际委员会及其他国家和国际博物馆专业组织开展合作。
第三条 会员资格
1、国家委员会的会员,包括居住或建立于中国境内的所有获得国际博协个人会员或赞助会员资格的人士和获得国际博协团体会员资格的机构,以及《国际博协章程》第14条4款规定的居住在其它国家但隶属于中国国家委员会的人士。
2、居住在中国的国际博协名誉会员有权参加国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但一般不担任任何职务,也不拥有选举权。
3、希望加入国际博协的个人或机构应填写指定的申请表格并交国家委员会研究。
4、国家委员会欢迎任何符合《国际博协章程》第6条第2、3款或第4款所规定条件并且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购买或出售文化财产的人士或机构成为其会员。
5、国家委员会的理事会应在收到会员申请后,对所有的申请尽快予以考虑。一旦同意接纳,应告之申请者,并要求其按国际博协执行委员会确定的会员类别和相应的会费标准交纳年度会费。一旦国家委员会收到年度会费,会员权利即可生效。
6、国际博协会员或国家委员会会员资格的终止,依据《国际博协章程》第9条之规定。
第四条 年度会费
1、国家委员会须负责每年按国际博协执行委员会确定的数额和会员类别向国际博协交纳会费。
2、国家委员会根据其业务和管理需要,可在国际博协执行委员会确定的年度会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0%的费用。超出这一比例须得到执行委员会的特别授权。
3、国家委员会收到新会员的会费后,须根据《国际博协章程》第22条第1款之规定,向国际博协总部提供该会员的详细资料,并将会费转入国际博协。
4、国家委员会收到国际博协总部发放的会员证后,应加贴当年的会费缴纳凭证并发放给相关的会员。
5、国家委员会每年收到会员会费后,应向会员发放当年的会费缴纳凭证,并按照国际博协执行委员会的要求于当年4月1日前将会费转入国际博协。
6、会员交纳的会费自每年1月1日开始计算,交纳给国家委员会的时间不应迟于4月1日。国家委员会须通知国际博协4月1日前未交纳会费的会员的情况。这些会员将被拒绝提供相应的会员服务并无权参加国家委员会的活动。补交会费前,他们在国家委员会中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2月31日前仍未补交会费者,将根据《国际博协章程》第9条第1款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条 财政
1、国家委员会为了自身发展之目的,可在必要时通过活动、会议收费以及出售产品和出版物等合法和适当的方式筹措资金。
2、国家委员会为了自身发展之目的,有权拥有和使用本条例第四条第2款所列从会员中加收之费用。
3、国家委员会可以接受资助、捐赠以及赞助人为支持国家委员会运转和活动提供的保险。
4、国家委员会获得的所有资金须存入专门的银行账号,所有国家委员会名义下的支付,均须从此账号内划出。
5、国家委员会的所有资金应与属于国际博协用于国际活动的财产相分离。属于国际博协的资金,须根据《国际博协章程》第26条第6款之规定存入专门设立的账号。
6、对每年接收和支出资金情况,国家委员会应保留良好的会计资料。账目审计须按年度进行并向当年召开的国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六条 国家委员会会议
1、国家委员会须在必要时召集会议,以实现其工作目标。
2、国家委员会须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3、不能出席国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员,可以书面方式委托国家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在会议期间代为行使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全部权利。
4、全体会议应被视为国家委员会的年度工作会议。其议程须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与国际博协其他机构以及其他国家级博物馆专业团体的关系等;
2)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选举出现空缺的理事会成员;
4)审议并通过国家委员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5、全体会议只有在出席或委托出席的人数超过全体会员10%,且5名以上选举人亲自出席时,方为有效。
6、在所有会议中,每名会员对国家委员会的事务均有表决权或被其他会员授权行使表决权。团体会员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一名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国家委员会的管理
1、经会员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管理国家委员会的事务。理事会须由一名主席和包括秘书在内的三名以上成员组成。每届理事会选举不应超过五年,理事会成员不应连任两届以上。
2、国家委员会的所有国际博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指定的代表,均有权根据《国际博协章程》第14条第10款之规定竞选理事会成员。
3、如遇理事会成员在两次年度全体会议期间离任,可推举国家委员会中另一名成员替代其位置,直至下一届全体会议选举后接任。
4、理事会成员遇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离任:
1)辞职;
2)由于某种原因脱离国际博协;
3)根据《国际博协章程》第2条第3款被终止或临时终止会员权利;
4)不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5、理事会应根据需要经常举行会议,但每年须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6、理事会会议只有在2/3以上理事参加时,方能召开。
第八条 工作条例的修改
1、条例须经国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且任何修改须通过全体会议进行。
2、对条例的任何修改建议,须由国家委员会会员提出和支持。修改建议应在年度全体会议召开前,连同其它说明文件交会议讨论。
3、条例的通过和修改须经全体会会议3/4以上代表表决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国家委员会的解散
1、如果国际博协执行委员会根据《国际博协章程》第14条第17款之规定,撤消对国家委员会的承认,国家委员会将被解散。
2、如果国家委员会被解散,其资产将被依法交由中国博物馆的相关管理部门处理。